(2016)桂02民终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伍歆、柳州市瑞捷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歆,柳州市瑞捷典当有限公司,吴晓东,柳州市新铂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民终90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伍歆,女,1970年5月2日生,汉族,柳州市新铂福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柳州市瑞捷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白云路9号新华庭11栋5号。组织机构代码:66703531-6法定代表人甘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兴智,男,汉族,1985年6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委托代理人尹艳,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吴晓东,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柳州市新铂福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委托代理人冯昭华,男,1977年8月26日生,汉族,广西玉林市人,柳州市新铂福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一审被告柳州市新铂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319-4号。组织机构代码:72308677-6法定代表人伍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昭华,男,1977年8月26日生,汉族,广西玉林市人,柳州市新铂福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上诉人伍歆因与被上诉人柳州市瑞捷典当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吴晓东、柳州市新铂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住在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5)鱼民一初字第2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期间,于2016年4月28日提交书面申请要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伍歆在二审判决宣告前自愿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为其对自己诉权的依法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伍歆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19元,减半收取259.5元,由上诉人伍歆负担。审 判 长 吴媚媚审 判 员 谭皓匀代理审判员 侯海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脉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