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821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罗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821刑初20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公民身份号码×××,宁洱县人。2014年7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宁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5日被宁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宁洱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彝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后驾驶×××号轻型自卸货车由宁洱县滨河路往宁洱镇横寨方向超速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环坝路K0+200米处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甲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脑挫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和鉴定,罗某甲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送检罗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04mg/100ml血;王某甲负次要责任,伤情程度达重伤二级。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罗某甲判处一年零八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罗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供认不讳,但提出其与被害人王某甲达成赔偿协议,款已付清并取得谅解,对量刑建议无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后驾驶×××号轻型自卸货车由宁洱县滨河路往宁洱镇横寨方向超速(63km/h)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环坝路K0+200米处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甲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脑挫伤、颈椎骨折并脱位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宁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甲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负次要责任。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04mg/100ml血,王某甲的伤情程度达重伤二级。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颈椎骨折并脱位伤残程度为八级,颅脑损伤伤残程度为九级;王某甲受伤治疗期间的误工期为5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另查明,2013年8月27日罗某甲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王某甲受伤后分别到普洱市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六十二医院、昆明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弥漫性轴索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臂骨骨折、左股骨干骨折、枢椎骨折并环枢椎脱位等。王某甲住院治疗63天,支付医疗费共计人民币66984.39元。2016年4月11日被害人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乙、李某与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罗某甲赔偿王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68000元(款已付清,不含已垫付的医疗费55803.97元)。2016年4月25日经本院主持调解,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洱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残疾赔偿金和医疗费等人民币90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6月12日21时许,宁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罗某甲电话报警称彭某某驾驶×××号车在宁洱县横寨方向发生事故,民警及时到现场处理。同年7月4日罗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驾驶×××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同年7月4日宁洱县公安局将罗某甲传唤到案,并决定对其取保候审。3、户口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罗某甲的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及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被害人王某甲,男,宁洱县人,2006年8月3日出生。4、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证实被告人罗某甲准驾车型为C1,系×××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所有人。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实2013年8月27日罗某甲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6、病情证明、医疗费收据和其他医疗发票等材料,证实被害人王某甲分别到普洱市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六十二医院、昆明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弥漫性轴索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臂骨骨折、左股骨干骨折、枢椎骨折并环枢椎脱位等。住院治疗63天,支付医疗费共计人民币66984.39元(其中,王某甲家支付11180.42元,罗某甲垫付55803.97元)。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证实2014年6月12日宁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押罗某甲的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及其车辆,并提取二人血液样本各2份;同年7月2日将×××号普通货车返还罗某甲。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事故现场位于宁洱县城环坝路K0+200米处,现场有×××号肇事车辆,该车头左边有12cm×10cm的撞横痕迹,距地高104cm,左前轮有制动痕迹宽17cm,伤者已送往宁洱县人民医院抢救,罗某甲、彭某某在现场等候。现场照片经被告人罗某甲当庭辨认无异议。9、宁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宁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罗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负次要责任。10、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2014)车鉴字第410号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证实×××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肇事时,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功能均有效,行车速度约为63km/h。被告人罗某甲对该鉴定无意见。11、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2014)血检字第471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罗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04mg/100ml血。被告人罗某甲对该鉴定无异议。12、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云鼎(2014)临鉴字第112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云鼎(2015)第普20569号、第普20570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甲脑挫伤为重伤二级;王某甲颈椎骨折并脱位伤残程度为八级,颅脑损伤伤残程度为九级;王某甲受伤治疗期间的误工期为5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罗某甲、被害人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双方均无意见。13、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款凭证,证实2016年4月11日被害人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乙、李某与罗某甲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罗某甲赔偿王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68000元(款已付清,不含罗某甲已垫付的医疗费55803.97元),并请求对被告人罗某甲从轻处罚。同年4月25日经本院主持调解,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洱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残疾赔偿金和医疗费等人民币90000元,款于2016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14、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2日晚,其接到罗某甲电话称自己酒后开车撞到人,让其帮忙顶替。其到达现场后只有罗某甲及女儿罗某乙在场,伤者已被送往医院。其在公安机关第一次笔录中假冒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第二次笔录确认是罗某甲让其顶替,实际肇事驾驶员系罗某甲。15、证人罗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2日,父亲罗某甲开车去接其回家,车上只有其和父亲,该车到达横寨附近时,罗某甲将车停下,原因自己不清楚。1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2日晚,其在宁洱县城横寨附近路边捉油虫,让儿子王某甲在公路边等着,突然听见“嘣”的响声及儿子的叫声,发现王某甲被一辆皮卡车撞在地上,其将王某甲送往医院抢救,不清楚是谁驾驶的车辆。17、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当天晚上,其在路边准备去找父亲王某乙,从公路的一边走向另一边时,被一辆车撞到,具体是什么车、是谁开的车自己不清楚。18、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16日10时许,其在宁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一次做笔录时,因害怕受到处罚让彭某某顶替,隐瞒犯罪事实,谎称彭某某驾车撞伤人。同年6月18日在第二次讯问时,其如实供述6月12日晚喝酒后驾车从山海滩饭店到福鑫超市旁接女儿罗某乙回家,沿滨河大道往横寨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环坝路K0+200米处时,与对向微型车会车后,突然撞到一个小孩,孩子父亲来到现场将小孩送往医院抢救,其打电话报警。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在行经无交通信号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王某甲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罗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且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无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彭志刚审判员  罗春翠审判员  李丹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云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