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民特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郝瑛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瑛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特257号申请人:郝瑛,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委托代理人:翁建国,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傅海明,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申请人郝瑛因本院公告拍卖李瑛、陈立新所有的“侨泰”轮,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侨泰”轮船舶拍卖款中受偿船员工资20392.5元,并提供了本院(2016)浙72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郝瑛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其申请登记的债权额真实有效,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郝瑛债权登记的申请。二、对申请人郝瑛申请登记的20392.5元债权及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均予以确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单亚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燕?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