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亚利与马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利,马冰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448号原告:孙亚利,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马冰梅,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亚利诉被告马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亚利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亚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亚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亚利负担。审判员 徐��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中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