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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临河区先锋街道办事处光辉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巴彦淖尔市卓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河区先锋街道办事处光辉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巴彦淖尔市卓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02民初1084号原告临河区先锋街道办事处光辉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简称光辉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张区蛇,男,194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系光辉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子荣,男,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忠一。被告巴彦淖尔市卓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卓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玲,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双喜,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上列原告光辉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卓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光辉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因被告卓成物业公司将光辉花苑小区花园内树苗损毁,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卓成物业公司赔偿损失7125元。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2013年3月15日光辉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卓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光辉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小区一期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于卓成物业公司实施���委托期限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4日止……。”双方未对小区绿化进行约定。卓成物业公司进驻后对小区内的花园进行了管理,栽种了榆树围栏及一些松树苗,并聘用专职人员维护秩序及绿化工作。后因住户停车及种植蔬菜等原因,致使一些榆树围栏及一些松树苗被损毁。另查明,光辉花苑小区由巴彦淖尔市蒙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蒙发地产公司)开发,蒙发地产公司与买房人约定“本小区内绿化硬化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在小区整体建成后统一完成,在未拆迁之前,买房人不得追究甲方任何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原告提供的范金荣、邓二虎、王志宏、刘明强、张浩等证词,因证人未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对其证言不予采信。被告卓成物业公司进驻光辉花苑小区后在小区内栽种了榆树围栏及一些松树苗,并聘用专职人员维护秩序及绿化工作,尽到了绿化义务,同时也尽到了管理义务,部分榆树围栏及松树苗的死亡原因尚不清楚,此外蒙发地产公司开发建设光辉花苑小区尚未完工,对小区内的绿化工作尚未开始,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临河区先锋街道办事处光辉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光辉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已预交25元,由原告光辉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25元。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宏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曲 扬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