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梁新民与焦景卓、喇普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新民,焦景卓,喇普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297号原告:梁新民,男,汉族,1960年10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金国恒,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景卓,男,汉族,其他不详。被告:喇普国,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本院受理原告梁新民与被告焦景卓、喇普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新民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焦景卓、喇普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新民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6335.91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6235.91元。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玉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