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路丰仁与解庆德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丰仁,解庆德,解庆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路丰仁。被执行人解庆德。被执行人解庆宝。申请执行人路丰仁与被执行人解庆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弥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代理审判员 郄纬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