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周童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820号罪犯周童,男,汉族,初中文化,1971年7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66252元。被告人周童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9)苏刑终字第00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苏刑执字第024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周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31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93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9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周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周童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人民币三万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无期徒刑,大部分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10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