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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梁雪云与杨瑶君、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雪云,杨瑶君,李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726号原告:梁雪云。被告:杨瑶君。被告:李建军。委托代理人:杨瑶君,系被告李建军的妻子。原告梁雪云为与被告杨瑶君、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杨瑶君、李建军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2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杨瑶君与被告李建军系夫妻关系。被告杨瑶君于2013年6月25日向原告梁雪云借款750000元,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1%,半年付息一次。被告杨瑶君借款后未按约如期付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瑶君、李建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雪云借款本金75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75元,减半收取6887.50元,由被告杨瑶君、李建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775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肖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