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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4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覃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4执291号被执行人覃某。关于覃某犯运输毒品罪并处罚金一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覃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覃某未按照刑事判决书履行罚金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覃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覃某持有护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覃某出境,并扣留其有效身份证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子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