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宋丰禄与崔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丰禄,崔亦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1292号原告:宋丰禄,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崔亦兵,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丰禄诉被告崔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丰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丰禄负担。审判员 田召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