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合肥市新站区万隆建材商店与骆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新站区万隆建材商店,骆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新站区万隆建材商店,经营场所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社区。经营者:张其年,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骆幸,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骆幸的银行存款30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