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2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1243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敏,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黄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黄某负担。审判员 何升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礼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