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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姬海燕与马振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215号原告姬某某,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马某某,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