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业舒、刘建宇与湖南娄底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业舒,刘建宇,湖南娄底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786号原告刘业舒,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芙蓉,新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刘建宇,居民。被告湖南娄底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娄星区扶青北路青春街10栋1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业舒、刘建宇与被告湖南娄底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目前被告住址不详、保留诉权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业舒、刘建宇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后由原告方负担。审 判 长  邹人献人民陪审员  肖宝田人民陪审员  刘立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星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