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4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4民初27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被告罗某某,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小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