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恢2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287-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470465-9。法定代表人彭邦海,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470884-4。法定代表人李林,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70570-0。法定代表人李飞林,董事长。关于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泸天化弘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57031.8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68836.9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明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