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仕成与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仕成,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2执81号申请执行人郑仕成,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现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西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金申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郑仕成与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同意其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2月5日作出的宜劳仲决字〔2016〕第00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用家审判员 罗 辉审判员 张炜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