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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841号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乐平镇。法定代表人张家旗总经理。被告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30号吉美思大厦9楼905室。法定代表人王抗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5元由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