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02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与宗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宗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财保31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街***号。法定代表人:吴琛。被申请人:宗利。关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与被申请人宗利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26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宗利所有的银行存款2426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嘉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虞芳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