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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2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聂广明与李建文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广明,李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2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聂广明,男,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牧民,现住内蒙古霍林河市。被执行人李建文,男,汉族,1960年8月7日出生,牧民,现住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花镇乌兰额日格嘎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锡中法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执行人李建文在你处的银行存款账户内存款5900.00元(账号622700048999006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战 广 杰审判员 贺希格达赖审判员 哈斯 巴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