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5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必华与被执行人彭明端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必华,彭明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22-2号申请执行人罗必华,男,195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彭明端,男,194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09)宜珙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09)宜珙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烽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