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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执字第0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与秦宝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0021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秦宝基,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东胜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南民二初字第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秦宝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宝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宝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支行的存款五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