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孟显军与何长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显军,何长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1民初495号原告孟显军。被告何长有。委托代理人张桂琴。原告孟显军与被告何长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洪山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5日、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显军、被告何长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桂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显军诉称,2011年被告何长有将原告承包田中的4.4亩占用,后经村委会调解,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将该4.4亩土地转包给被告何长有经营,约定被告何长有先承包3年,每亩承包费200.00元,被告何长有一次性缴纳承包费至2013年。2014年、2015年被告何长有未给付承包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长有返还土地4.4亩,并给付2014年、2015年承包费共计3,520.00元。被告何长有辩称,不同意返还土地4.4亩,理由是原、被告未解除承包关系,其同意给付1,760.00元承包费。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何长有将原告承包田中的4.4亩占用,后经村委会调解,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将该4.4亩土地转包给被告何长有经营,约定被告何长有先承包3年,每亩承包费200.00元,被告何长有一次性缴纳承包费至2013年。另查明,安达市老虎岗镇文化村村委会的证明证实原告转包的土地为一级地,2014年土地流转价格为每亩350.00元、2015年土地流转价格为每亩400.00元、2016年土地流转价格为500.00元。又查明,本案争议的4.4亩承包田至今仍由被告何长有实际占有,但未向原告缴纳2014年、2015年的承包费。本院认为,2011年经村委会调解,原告将4.4亩土地承包给被告何长有经营,双方建立了新的承包关系。2014年、2015年土地流转价格上涨,被告坚持按原承包价格履行,本院认为,如按原口头协议继续履行,对原告显示公平,因原、被告未约定承包期限,故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的承包关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4.4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承包费损失,安达市老虎岗镇文化村村委会的证明证实2014年土地流转价格为每亩350.00元、2015年土地流转价格为每亩400.00元、2016年土地流转价格为500.00元,本院酌定原告每亩承包费损失为300.00元,故原告诉请的承包费损失确定为2,640.00元(300.00元/亩4.4亩2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长有返还原告孟显军承包田4.4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二、被告何长有给付原告孟显军2014年、2015年承包费损失2,6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三、驳回原告孟显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何长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洪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樊金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