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忻建与杨广军、金升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忻建,杨广军,金升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820号申请执行人李忻建,男,1977年4月8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广军,男,1968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金升起,男,1967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关于申请人李忻建与被执行人杨广军、金升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广军、金升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忻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忻建自愿撤销了对被执行人杨广军、金升起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刘瑛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光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