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4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卢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4030号原告:卢某。被告: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