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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4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卢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4030号原告:卢某。被告: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