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民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沙湾县乌兰乌苏镇西树窝子村民委员会、宋建军、孙建平、禹万才诉岳爱国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沙湾县乌兰乌苏镇西树窝子村民委员会,宋建军,孙建平,禹万财,岳爱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民终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湾县乌兰乌苏镇西树窝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沙湾县乌兰乌苏镇西树窝子村。代表人:禹万财,沙湾县乌兰乌苏镇西树窝子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建军,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建平,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禹万财,男,1970年4月1日出生。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君,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爱国,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上诉人沙湾县乌兰乌苏镇西树窝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树窝子村委会)、宋建军、孙建平、禹万才为与被上诉人岳爱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树窝子村委会代表人禹万才、上诉人宋建军、孙建军、禹万才及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君、被上诉人岳爱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3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由上诉人沙湾县乌兰乌苏镇西树窝子村村委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0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娄战英审 判 员 孟令海代理审判员 朱秀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文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