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民初字第3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甄海涛与潍坊同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海涛,潍坊同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3263号原告甄海涛,居民。被告潍坊同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善会,居民。徐桂珍,居民。高密市三顺制底厂。周海。潍坊光港晟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王宝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海涛诉被告潍坊同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訾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