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7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海雷与孔凡君崔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雷,孔凡君、崔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7执62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雷。被执行人:孔凡君、崔云。本院在执行王海雷诉孔凡君、崔云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定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秀凤审判员 孙益民审判员 卜祥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永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