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厦门康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叶锦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康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叶锦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825号原告厦门康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陈美洲,任执行董事。被告叶锦凤,女,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康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锦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康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叶锦凤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康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聪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