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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8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凌建春与刘志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8财保17号申请人凌建春。被申请人刘志。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凌建春与被申请人刘志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凌建春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62***************55的存款27465元;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凌建春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凌建春的保全申请。审判员  刘效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晏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