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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田海鹰(英)与杨金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海鹰,杨金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100号申请执行人田海鹰(英),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杨金影,女,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田海鹰(英)申请执行杨金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3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海鹰(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金影给付申请执行人田海鹰案件款200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杨金影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杨金影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田海鹰(英)未受偿金额为233780.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11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