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贵仁与陈丽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贵仁,陈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708号申请执行人刘贵仁。被执行人陈丽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丽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丽华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丽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丽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17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