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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贵仁与陈丽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贵仁,陈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708号申请执行人刘贵仁。被执行人陈丽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丽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丽华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丽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丽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17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