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5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文要丽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要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583号之一原告文要丽,女,汉族,1990年2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丁雪伟,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四、五、七层。负责人陶韬,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培锋,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要丽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要丽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要丽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要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袁二辉人民陪审员 刘国斌人民陪审员 郭淑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柯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