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45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美鸳与被执行人许文龙、被执行人晋江市隆鑫机动车贸易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美鸳,许文龙,晋江市隆鑫机动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45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美鸳,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许文龙,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晋江市隆鑫机动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清白,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法启动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已履行152318.4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把被执行人许文龙、晋江市隆鑫机动车贸易有限公司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住建、国土、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许文龙名下有位于晋江市罗山街道福埔综合开发区兰峰城市花园的房产,现正移送拍卖。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许文龙,经申请执行人许美鸳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陈瑜滨执行员 洪肇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