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5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白德左与史凤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德左,史凤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5323号原告白德左。委托代理人李凤山,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经将所欠款项全部付清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长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