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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10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周媛媛与高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媛媛,高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10民初372号原告周媛媛,女,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街南二巷居民。被告高柱,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龙江北里居民,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媛媛诉被告高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媛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周媛媛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