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10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周媛媛与高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媛媛,高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10民初372号原告周媛媛,女,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街南二巷居民。被告高柱,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龙江北里居民,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媛媛诉被告高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媛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周媛媛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