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1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潘某与刘某、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刘某,李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3764号原告潘某。被告刘某。被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刘某、李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原告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提交补正材料,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身份信息,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