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民初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曹文友与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廷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友,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廷柱,高宗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266号之一原告:曹文友,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曹义业,淮南市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法定代表人:陈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中来,该公司安全科科长。被告:刘廷柱,男,住安徽省颖上县。被告:高宗根,男,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友与被告安徽晨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廷柱、高宗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文友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廷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文友自愿撤回对刘廷柱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友撤回对刘廷柱起诉。审 判 长 王晓璐代理审判员 余 培人民陪审员 石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