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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刑更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罪犯赵林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859号罪犯赵林,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0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林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本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承刑终字第06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承刑执字第1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林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2016)承安检意123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小      雁审 判 员 刘      福      泉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