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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宋灵与张东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灵,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宋灵,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东,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宋灵与被执行人张东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985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新立楼9号楼5层7单元751号涉案房屋尚有抵押权未解除,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9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张凤利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