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翟海生与刘学强、李欢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海生,刘学强,李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160号申请执行人翟海生。被执行人刘学强。被执行人李欢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海生与被执行人刘学强、李欢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执1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自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