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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翟海生与刘学强、李欢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海生,刘学强,李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160号申请执行人翟海生。被执行人刘学强。被执行人李欢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海生与被执行人刘学强、李欢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执1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自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