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郭立泉、王红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立泉,王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56号申请人郭立泉,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王红明,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住宁津县。在审理申请人郭立泉与被申请人王红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至宁津县众合停车场内,扣押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世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合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