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辖终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上海环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苏州智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富通尼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智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环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富通尼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智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浦田路75号。法定代表人尹家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环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江南明珠苑121号楼405室。负责人朱国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通尼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兴浦路瑞恩巷2号。法定代表人YUSONGYIN。上诉人苏州智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环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富通尼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民初字第051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州智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都是在苏州市相城区,本案应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富通尼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在苏州工业园区兴浦路瑞恩巷2号,而且根据富通尼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陈述,其仅出租了苏州工业园区兴浦路瑞恩巷2号部分厂房给苏州智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富通尼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仍在该处办公。因此富通尼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富通尼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雪蓉代理审判员 姚 望代理审判员 沈维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