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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王世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王世明,董永清,董永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1594号原告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驻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士绩,男,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飞,男,生于1988年8月2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龙泉街,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职工。被告王世明,男,汉族,生于1961年3月20日,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董永清,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5日,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董永刚,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18日,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被告王世明、董永清、董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晓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2元减半收取1401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负担。审判员  齐笑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春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