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王召捷、王祖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王召捷,王祖德,孔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02民初00161号原告王志刚,无固定职业。被告王召捷,职业不详。被告王祖德,职业不详。被告孔雪军,职业不详。原告王志刚诉被告王召捷、王祖德、孔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2016年1月25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同年3月16日,本院依据原告王志刚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王召捷在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岙山村可得的集体资产土地安置款10000元。2016年4月28日,本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召捷、王祖德、孔雪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刚诉称:2013年3月19日,被告王召捷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用于周转,被告王祖德、孔雪军为借款提供了担保。借款当日,王召捷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并约定借款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期间利息以双方约定为准,并每月支付。借款发生后,王召捷一直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借款,王祖德、孔雪军也未向原告归还过借款。为此,原告特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王召捷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王祖德、孔雪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召捷、王祖德、孔雪军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7日和2013年1月9日,原告通过其妻子王慧琴先后向被告王召捷的银行账户汇款700000元和300000元,两次共计汇款1000000元。2013年3月19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为债权人(甲方),王召捷为借款人(乙方),王祖德、孔雪军为担保人(丙方);一、乙方向甲方借到人民币一百万元,并由乙方即时出具收条;二、借款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利息以甲乙双方内部约定为准,并每月实际支付;三、丙方以位于定海区长峙乡岙山村房屋一套(地号1708N76,67平方米),为乙方本次借款本息实行全面担保,如借款期限届满后乙方不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的,丙方承诺将上述房屋产权无偿过户给甲方作为担保履行,涉及的过户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届时丙方应积极配合。此外,《借款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原告及三被告均在《借款合同》落款处相应的订约身份栏签名确认。《借款合同》订立后,三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也未就《借款合同》约定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转账凭条、《借款合同》、结婚证、户口簿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包含原告与被告王召捷订立的借款合同以及原告与王祖德、孔雪军订立的担保合同。原告与被告王召捷订立的借款合同就1000000元借款所达成的借贷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借款合同订立前,原告已经向王召捷交付了合同约定的1000000元借款,王召捷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现王召捷逾期未归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其应当对尚欠原告的1000000元借款本金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与王祖德、孔雪军订立的担保合同约定王祖德、孔雪军以位于定海区长峙乡岙山村的一套房屋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故双方约定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而非保证担保,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王祖德、孔雪军对王召捷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召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志刚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志刚要求被告王祖德、孔雪军对被告王召捷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14120元,由被告王召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预交金额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确定,具体承担金额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行南珍支行,账号19×××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郑 杰代理审判员 张 杨人民陪审员 冯信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涵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