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终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秀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秀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1535号上诉人王秀香。上诉人王秀香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5)潍城立民字第1139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祖祖辈辈是土生土长的小许家村村民,此前一直同其他村民有着同样的义务与待遇,包括以前交公粮、教育集资、村里出工出力干活、每年按户口分面粉等。上诉人认为村里的拆迁安置方案不合理也不合法,要求法院受理与被上诉人村民安置房产纠纷一案,享受同等村民待遇,给予村里的安置房产或与安置房产同等价值的补偿金。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城中村”改造引发的纠纷,所诉事项涉及村民待遇问题,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向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蔡献平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