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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终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秀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秀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1535号上诉人王秀香。上诉人王秀香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5)潍城立民字第1139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祖祖辈辈是土生土长的小许家村村民,此前一直同其他村民有着同样的义务与待遇,包括以前交公粮、教育集资、村里出工出力干活、每年按户口分面粉等。上诉人认为村里的拆迁安置方案不合理也不合法,要求法院受理与被上诉人村民安置房产纠纷一案,享受同等村民待遇,给予村里的安置房产或与安置房产同等价值的补偿金。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城中村”改造引发的纠纷,所诉事项涉及村民待遇问题,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向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蔡献平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