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申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易效良非法拘禁罪2015刑申103申请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穗中法刑申字第103号易效良:你因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31号刑事裁定,以你是被杨科等人出于逃债的目的陷害,杨科所欠陈永伟债务不是赌债,你没有限制杨科的人身自由和威胁他,杨科是为了省钱才到你暂住的出租屋居住,经办案件的警察与检察官没有如实记录你的陈述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原审查明,2014年6月28日4时许,同案人陈永伟、骆超明(均另案处理)为索要债务,纠集你、同案人“胖仔”(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城东旅馆,在被害人杨科入住的215房内强迫其写下借据、借款合同以及还款计划。同年6月28日10时许,陈永伟、骆超明和你等人将杨科从珠海市带至广州市天河区棠东凌角大街八巷4号101房,由你等人负责看管,将杨科非法拘禁在上述出租屋内。同年6月30日零时许,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民警解救出杨科并抓获你。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杨科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亚红、沈进兵、周培胜、林观权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房屋出租管理合同,抓获经过,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书,通话记录,借据、借款合同及还款计划的照片,宾馆监控视频及截图,案发现场照片,你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本院认为,陈永伟对杨科的债权是否合法,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与否。无论债权是否合法,只要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就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害人杨科称你及同案人陈永伟、骆超明等在珠海市某旅店将其劫持,要其写下借条后将其带到广州市禁锢,其在出租屋期间失去人身自由,且指认你是看守者之一;而证人杨亚红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杨科在电话中称被非法禁锢,债权人以还债作为放人条件;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以及你的供述以及被害人的陈述可以认定,本案系由被害人杨科家属杨亚红报案,并由手机定位找到被害人的位置,公安人员到场后被害人方获解救;结合被害人杨科系在凌晨4时被多人从宾馆带到其无住所的广州市、你的住处大门需要用IC卡才能开启,而IC卡在你那里,进出都需要你开门等事实,你及同案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事实清楚,你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原审对此认定得当。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量刑正确,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月××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