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德庆与重庆市铜梁县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庆,重庆市铜梁县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226号原告杨德庆,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市铜梁县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水峰社区。法定代表人蒋圣。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庆与被告重庆市铜梁县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庆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庆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德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7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交。审判员 严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寿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