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542号申请保全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张雪飞。委托代理人:林秀娟、郑育蔓,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谭卫文,男,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王东林,女,汉族,住广西东兰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保全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支行与被保全人谭卫文、王东林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支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谭卫文、王东林价值22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信用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1828号民事裁定,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182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22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谭卫文、王东林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明芬 来自